我國相關判決整理

1. 2006女同志收養案

2007年8月,桃園一對「自認」為夫妻的女同志伴侶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一名女嬰,此為我國第一件同志伴侶收養的聲請案。該名女嬰為申請人之妹妹,因女嬰之生母無力扶養,又聲請人想要小孩,故依民法第1079條第一項之規定欲讓聲請人收養此女嬰。法院於審理本案時,函請家扶基金會對於本案作出調查報告與建議,社工訪視得到的結果認為聲請人有穩定收入、身體健全、親友資源豐富、動機無不妥,惟本案被收養人可能面臨性別角色上之混亂,又聲請人與生母係姊妹之故,被收養人可能面臨稱謂上之混亂。

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主要理由係:

「誠然,領養小孩是當前同性戀者對於一個完整家庭之心理或文化性期待的唯一憑藉手段,然而,兒童日後在學校及同儕間,若其性別認同、性向扮演、角色定位及社會性處境異於一般多數人,可預期的將承受極大的壓力(諸如同學的作弄及取笑),而這些都是兒童自己要單獨面對的,非其他成年人可以隨時在旁排解的,成年人是否應思考不能只為了滿足自己完整家庭之心理及文化性期待,而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之兒童置於一個可預期者他(或她)將可能承受來自學校或同儕負面壓力環境中,此對於兒童誠屬不公。」

此判決理由也成為日後反同性伴侶生養小孩的主要理由之一。

 

2. 大龜與周周案

2014年8月,一對交往16年的女同性戀伴侶大龜與周周亦向法院提出了收養聲請案。該對伴侶於2008年赴加拿大進行人工生殖,並於2011年由周周誕下一對龍鳳胎。自孩子出生時起,就由大龜與周周二人共同負擔照顧責任,惟由於大龜並非是孩子的生母,故向法院主張其與周周係「事實上的夫妻」,向法院請求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之規定而認可大龜收養周周親生的兩名子女。兒童福利聯盟對大龜與周周進行訪視後,認為:1.大龜對於對其同志身分持開放與正向態度,可以處理因性傾向所帶來之議題,同時亦協助孩子認識多元家庭,以建立正向開放的心態。2.大龜與周周二人關係深厚而穩定,且受到雙方家人的支持與祝福。3.大龜與周周共同創業已有15年之久,有能力提供孩子穩定的生活及未來就學或發展所需。此外,由於大龜實際上已照顧該兩名子女三年多,並已建立緊密之親子關係,故評估大龜適合收養。

然而,法院於此案的裁定中認為援引釋字第647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事實上夫妻係指「異性伴侶」,故雖我國實務上就事實上夫妻之權利義務給予部分法律保障,然同性伴侶並非事實上夫妻而認定無法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之規定。而就子女最佳利益部分,法院則認為:

「以台灣目前社會而言,就多元成家方案尚未能凝聚共識,對於同性伴侶收養未成年子女仍有諸多反對意見,如認可本件收養,將使年幼的被收養人置於議題的火線,使其承受媒體的關注與追逐、外界的龐大壓力,對於兒童的身心發展均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審酌將兒童置於一個可預期將承受負面壓力之環境中,顯不符合兒童之利益,且被收養人之生母並無任何不適合撫育被收養人的情事,縱不認可本件收養,對被收養人亦無直接、立即之損害。」

而駁回大龜之收養聲請。

2015年3月,大龜就上開裁定提出抗告,新竹地院於裁定中除了再次強調事實上夫妻之概念僅適用於異性伴侶外,就子女最佳利益部分則有了與前開裁定不同之認定。法院認為大龜與周周同為女性,該案收養無法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一款之規定,如法院認可收養,則將中斷兩名子女與周周之間權利義務關係,而大龜成為兩名子女之養母,就此部分由於周周並無不適任擔任兩名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因而認定不符子女最佳利益。

針對大龜與周周的案件,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表示台灣的同志家庭「被迫單親」,在台灣法律上只認可伴侶中的生母的親權,另一個家長和孩子卻成了法律上的陌生人。而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則是呼籲,法院作為維護人權的機構應該看見多元家庭的存在,並積極創造友善的環境,保障多元家庭的法律權益。甚至大龜亦於「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中表示:

「當一個同志被國家或立法委員否定他組成家庭的權利時,你們否定的,是這個同志背後一整個家族愛護子女、延續後代的家庭心願。…中華民國不是專制政權,不會也不能限制公民懷孕生子的自由,既然擋不住這股同志成家的風潮,更應該積極面對同志家庭只會越來越多的社會趨勢,回應同志家庭需要就地合法的急切聲音,請不要再無視、限制我們的存在跟需求。」

 

參考資料:

1.《民事》女同志收養小孩法院裁定不准
http://highprofile-ourchart.blogspot.tw/2009/06/blog-post.html

2.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女同性戀者收養聲請的判決評論(附判決書原文)
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8557075-%E6%A1%83%E5%9C%92%E5%9C%B0%E6%96%B9%E6%B3%95%E9%99%A2%E9%A7%81%E5%9B%9E%E5%A5%B3%E5%90%8C%E6%80%A7%E6%88%80%E8%80%85%E6%94%B6%E9%A4%8A%E5%AD%90%E5%A5%B3%E8%81%B2%E8%AB%8B%E7%9A%84

3. 96年養聲字第81號

4. 德臻法律事務所THe.Mis Attorneys at law臉書粉絲專頁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themisattorneys/posts/1458490244409878

5.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26號

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

7. 我的孩子不能認!同志雙親為親權抗告法院
https://sdparty.tw/articles/134

8. 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會議紀錄,頁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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